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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营运,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2016-12-27 11:13:24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张某是南京市江宁区某汽车公司的员工,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揽活。去年7月28日下午,张某拉着乘客到一个丁字路口拐弯时,和骑电动车直行的程女士发生碰擦,导致程女士倒地后颅脑受到重创,张某自己的车也被撞坏。住院期间,程女士花去了医疗费9.9万余元。今年3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程女士因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车祸发生时,张某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但保险公司得知张某当时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立马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要求。(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私家车从事网约服务出事故 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李华阳律师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财产的所有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险费用或者解除合同,该发同时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按照私家车的价格对车辆进行的投保,但是却从事运营载客,张某的私家车的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且在此期间张某并没有通知相关的保险公司,可以认定张某没有履行其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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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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