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晚,铁岭市民王女士在孩子班级家长微信群内,看到了班主任发送的一条信息:“各位家长:如果你希望你的孩子三年后考上高中,那么你们就按照我们考试前的约定,所有的科目以及格为标准,不及格者差一分发一元红包。群里多少人就发多少份。”
因为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是很理想,王女士按照老师的要求算完之后,发现自己要发的钱太多了。孩子一共参加了学校期末7个科目考试,王女士每科按照60分的标准计算后发现,她如果真的那样发红包得一二百块钱。看着其他家长不断发红包,王女士却一直没有发送红包,她觉得老师的做法欠妥当。(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学生考试不及格 老师“罚”家长在班级群发红包)
李华阳律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罚款是属于一种惩罚,是行政处罚、司法处罚中概念,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罚款的主体包括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三种,而司法处罚的主体为法院。
本案中,班主任作为学校的老师,属于法律上的自然人,并没有实施罚款的权利。班主任以学生的成绩为标准向学生家长索要罚款的行为,是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财产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以,班主任向学生家长索要红包涉嫌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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