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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当成“猎物”开枪打死是否为犯罪

2017-01-19 17:01:06 作者:李华阳 176人浏览 0人评论


1月12日晚9时30分许,大同镇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华三人,途径狮子镇东山村路段时,周某生因饮酒后站立不稳,不慎滑入山沟,其他两人为拉拽他,一同滑进沟内草丛中。在三人向上爬的过程中,守候在附近的当地狩猎队员左某、汪某等人,见草丛中有动静,误以为是野物。其中,左某持单管猎枪向草丛中开枪,击中周某生、周某江,造成二人死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湖北蕲春:两兄弟醉倒草丛竟被当猎物误伤致死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左某将人当成野物开枪打死,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左某和汪某在村庄的附近狩猎,属于村民经常出入的地点,应当预见到草丛里可能会是村民而不是动物这一情况,此外左某和汪某作为狩猎队员,在开枪射击之前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当在确定射击目标是动物的情况下再开枪射击,所以左某和汪某的行为构成过失,因为左某的开枪行为,导致周某生、周某江死亡,应当认定左某构成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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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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