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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下走捷径可能触犯刑法

2017-01-19 17:04:39 作者:李华阳 49人浏览 0人评论


2016年10月6日,南京实施非本市户籍人口购买商品住房需要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限购政策之后,犯罪嫌疑人丰某、徐某、问某某便合谋虚开并买卖南京社保缴费证明。

 

丰某教唆犯罪嫌疑人焦某,利用其曾负责维护南京社保系统的工作便利,连接南京社保系统,使用系统维护的登录口令非法进入社保验证系统,为未缴纳社保的人员添加社保缴费数据并生成社保缴费证明。之后交由丰某、徐某、问某某逐层转发出售。

 

据调查,焦某利用上述手段生成558份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中515份已通过市国土局验证,通过此种手段,丰某获利179.1万元,徐某获利141.8万元,问某某获利100余万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扰乱南京限购房产政策 4人虚开社保缴费证明被逮捕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焦某通过对南京社保系统数据进行修改,生成558份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造成严重的国家损失,应当认定其已经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焦某是受丰某的教唆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教唆犯,焦某和将虚假的社保证明出售获利的丰某、徐某和问某三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刑法予以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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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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