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王某欲开车回家,朋友劝其不要酒驾,王某不听,称自己有“妙招”。回家途中,王某被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拦下,打开车门后,交警闻到一股浓重的酒味,立即要求其接受酒精测试。王某坚称自己没喝酒,拒不接受酒精测试,还掏出半瓶白酒当着交警的面一口气喝了个底朝天,对交警称:“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交警于是将王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内酒精浓度高达21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定罪处罚。(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酒精测试前当场饮酒难逃醉驾责任)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王某自认为当场喝酒会使交警无法查证其之前的酒驾行为,从而达到掩盖其醉驾行为的目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王某当场喝半瓶白酒,抽血检验结果表明其构成醉驾,应受到刑事处罚。律师提醒,在法律面前,各种“小聪明”都是徒劳,驾驶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应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做到酒后不开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3.3 饮酒驾车 drinking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 drunk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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