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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引来的祸端

2017-04-13 17:19:11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去年8月25日,金某骑自行车到餐厅吃饭时,隐约听到邻桌有人议论,“只有穷人才骑这种车。”这让金某大为恼怒,竟拔出自行车座殴打对方,导致一人骨折,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金某的亲属代赔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两名被害人对金某均表示谅解。一审法院认定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但被驳回。(来源:新华网 骑车引人嘲笑 男子打人获刑 华政)

 

李华阳律师: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此案中,金某在不能确定是否对其议论而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一人骨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归案后金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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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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