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全业和王建是老乡,因为工作不好找,毛全业提议,附近的洗头房、按摩店大都存在卖淫嫖娼,一旦有四五十岁的男子进去,等再出来后就去敲诈他们,肯定没人敢报警,王建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分工负责,王建负责盯梢,有人从里面嫖娼出来就打电话给毛全业,告诉他体貌特征。随后,由毛全业在稍远处冒充公安人员实施敲诈。就这样,二人接二连三地作案,向三名被害人共敲诈了5500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两男子找不到工作重操旧业 冒充公安敲诈嫖客 丁文蕾)
李华阳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毛全业和王建冒充公安人员敲诈三位被害人55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应依法惩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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