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1日,张亮及朋友杨小宇、李子潇等人,前往通州区宋庄镇运河苑度假村北侧的潮白河游玩,几个人一直待在河边的浅水区。与张亮等人素不相识的谭勇在深水区游完泳后,上岸休息,李子潇问谭勇河水深不深,谭勇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不深”,便又去深水区游泳,过了一会儿,谭勇上岸喝了一些啤酒。
此时,张亮的怀表突然掉进了水里,几位好友一起帮助他寻找。酒后谭勇看到几人在水里摸索,便凑了过来,非常热情地要求几人和他一起去深水区游泳。杨小宇望了一眼深水区,感到有些害怕,婉拒了谭勇。谭勇又一再邀请张亮去游泳,还把手搭在张亮肩膀上,“我带你去那边游泳,我会游,没事,我教你。”张亮的朋友看到,张亮当时言语上表露出拒绝的意思,但并没有做出回绝的肢体动作,而是一直跟着谭勇往深水区走。
不一会儿,杨小宇发现张亮脚下一滑沉了下去,谭勇也在水中扑腾起来,后谭勇独自游上岸,而张亮扑腾了几分钟,沉入水底。谭勇表示,可能是水下有大坑,张亮走着走着突然沉了下去,还一直拽住他的胳膊,谭勇称自己当时感到害怕,就赶紧游到了岸边。最后,张亮溺水身亡。(来源: 中国新闻网 男子酒后邀请他人游泳 致溺亡被判刑2年 李欢)
李华阳律师:被告人谭勇有劝说并用手扶张亮到深水区的行为,或者说,没有被告人谭勇的劝说、手扶行为,张亮就不会自行到深水区。但谭勇确有一定救助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不愿意出现张亮死亡的后果,从而能够否定其构成间接故意型(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此案证据能够反映出,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带张亮到深水区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出事,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符合过失的特征。因此,其救助行为,只是否定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但是,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案中,谭勇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事发后又进行了救助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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