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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卖一猫头鹰犯多大法

2017-04-24 16:59:43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在民间常见的猫头鹰,在我国大约有26种,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全世界分布最广的鸟类之一。就是这么可爱的猫头鹰,广西贺州一男子刘某在捕捉到一只猫头鹰后,竟想卖了赚钱,没想到最终自食恶果。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农田擅自使用鸟网猎捕了一只猫头鹰,并于次日早上,在中心市场后门以20元的价格当街摆卖,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非法猎捕贩卖的猫头鹰中文名称为长耳鸮,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国新闻网  男子20元卖了一只猫头鹰 被判一年罚两千元  吉翔)

 

李华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中,猫头鹰属于我国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下,在自家农田擅自使用鸟网捕捉猫头鹰,并于次日早上,在中心市场后门以20元的价格当街摆卖,已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本案中,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从轻处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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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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