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投入使得人们生活越来越方便,但随着共享单车的大量出现,各种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时贪心的陶某在日常上下班过程中发现一辆共享单车长时间停放于路边无人骑走,遂意图将该单车占为己有。2016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陶某骑三轮车至停车地点,将该共享单车装车后运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后经鉴定,该单车价值2265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锯断共享单车车锁将其据为己有 男子被罚2000元 罗攀 )
李华阳律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陶某因一时贪心将共享单车车锁锯断,以非法的方式占为己有,后经鉴定,共享单车价值2265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已涉嫌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本案中陶某的行为,应对其依法惩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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