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24岁的陈某在温岭太平街道盘了一家店面,用于经营手机专卖及通讯维修。因为附近的同行比较多,竞争很激烈。为了提高在同行间的“竞争力”,陈某在网上不断下载淫秽视频,免费提供视频来留住老客及招徕新顾客。按照这一套路,不管顾客来店里买手机、修手机、买U盘还是买内存卡,陈某都会“顺便”免费为顾客提供淫秽视频下载,回头客也因此逐渐增多。随着生意越做越好,两年前,陈某还招聘黄某帮忙打理手机店的生意,同时让黄某继续在网上下载更新的淫秽视频。两年来,他们总共为顾客下载了50多部淫秽视频,那么,陈某及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来源:光明网 原标题:手机店老板为招徕顾客 免费提供50多部网络淫秽视频)
李华阳律师:手机店老板陈某为招揽顾客谋取更大利益,向前来的顾客免费提供淫秽视频,共计50多部,已经超过量刑要求的40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黄某作为店里的员工,也从事了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其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两人都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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