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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还能放炸弹?

2017-08-11 21:22:23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8月3日上午,宿州市一男子驾驶车辆离开小区时,车子突然发生爆炸,男子受伤严重。日前,宿州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据悉,因非法借贷关系,欠款人雇佣他人在被害人车内安装炸弹,无线遥控引爆炸弹。

车辆突然发生爆炸,王某被当场炸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专案组连续鏖战近10小时,最终获取了作案车辆信息,确定郑某和王某某为重大作案嫌疑人。当晚,专案组兵分两路同时开展抓捕,当晚1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郑某、王某某成功抓获,并当场搜获制作爆炸装置的物品、无线遥控开关等作案工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受害人王某系非法借贷关系,王某某雇佣郑某在王某车辆放置爆炸装置并引爆。(来源:中国新闻网 因非法借贷 欠款人雇凶在债主车中装炸弹并引爆  李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郑某、王某某引爆爆炸物,将王某当场炸伤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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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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