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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牟利310余万,法律后果如何?

2017-08-21 18:02:09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今年622日,公安机关接到武汉市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有人假冒该公司产品“三九蛋白肽口服液”进行销售,并接到不少客户的投诉电话,要求退货,但收到客户邮寄来的货品后,发现并非其生产的产品。公安机关当日立案,次日,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一个小区内,将杨某某4人抓获。

经查,201612,其销售的假冒口服液系杨春超从网上以每盒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进货。然后,杨某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邮寄更改过厂家联系电话的保健品宣传册、冒充保健专家及正牌厂家武汉九生堂公司客服人员的方式,以100元至300元一盒的价格向他人推销假冒的口服液,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受骗对象。截至案发,杨某某等人已骗得全国各地被害人共计310余万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4人推销伪劣保健品牟利310余万 几十元进货卖几百元 高辰)

 

李华阳律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某等人骗得全国各地被害人共计310余万元。销售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进行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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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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