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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绪低落违法是否可以免责?

2017-08-21 18:01:16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云南网向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到,当天,盐津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对违法乱停乱放车辆拖移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违法停放在新区客运站门前的人行道上,已造成行人通行不便。“随后,我们刚准备将该车拖移时,一个姓刘的男子声称是该车车主。”民警叫刘姓男子出示该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以便证实。

这时,刘姓男子却说没有带。在未证实的情况下,民警当场告知他带齐相关证件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并对车辆进行拖移,“当时他情绪非常激动,突然跳上拖车将摩托车强行掀下,阻碍执法,态度极其恶劣。”随即民警将其制服,移交至盐津派出所调查处理此案。原来,刘姓男子刚刚到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情绪异常低落,在未能提供车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见交警队民警对其摩托车拖移时,产生了对抗交警执法的行为。(来源:男子刚离婚情绪低落 掀翻交警拖移车辆被拘留 罗攀)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面临各种困难,产生各种情绪,但不应将情绪带入生活、工作,更不应该做违法的事情。本案中,民警对刘姓男子车辆进行拖移但该男子情绪激动强行将摩托车掀下,其行为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刘姓男子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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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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