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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是否就能畅所欲言?

2017-09-21 16:21:36 作者:李华阳 3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694日晚,张强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来源:中国新闻网  农民工微信群发涉恐言论被判刑 律师提醒引以为戒  刘欢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张强法制观念淡薄,在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所以,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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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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