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的孙女士入职3天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提出辞职的消息引发热议。孙女士的做法让公司领导心有不满而又无可奈何。而更让公司感到难以接受的是,孙女士坦承,应聘时已知道自己怀孕,之所以“隐孕”找工作,原因很简单,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而且不让社保断档。(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生育成本该由谁承担?“隐孕入职”背后的双向困境)
李华阳律师:“隐孕入职”虽然在道德和情理上不太合适,但是在法律上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受相关法律的保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不仅保障妇女的就业平等权,而且在休假、工作强度与长度方面对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倾斜。
相关法条: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