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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可以辞退?

2017-09-27 16:07:49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浙江宁波的孙女士入职3天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提出辞职的消息引发热议。孙女士的做法让公司领导心有不满而又无可奈何。而更让公司感到难以接受的是,孙女士坦承,应聘时已知道自己怀孕,之所以“隐孕”找工作,原因很简单,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而且不让社保断档。(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生育成本该由谁承担?“隐孕入职”背后的双向困境

 

李华阳律师“隐孕入职”虽然在道德和情理上不太合适,但是在法律上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受相关法律的保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不仅保障妇女的就业平等权,而且在休假、工作强度与长度方面对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倾斜。

 

相关法条: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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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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