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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不可据为己有

2017-09-28 11:53:59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今年4月,穆某到北辰区骨科医院附近,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共享单车窃走,并将智能锁锯开,藏匿在家中供自己使用,3天后民警在穆某家中将其抓获。(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存侥幸盗窃共享单车,定位暴露行踪)

 

李华阳律师共享单车的据为己有分为两种方式:1.使用者通过合法程序开启单车后,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共享单车的所属公司要求其返还单车,但行为人拒不返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

2.将共享单车通过改装、喷涂等方式据为己有的,主观上以占有共享单车为目的,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河南2000元)或者有其他情节可能构成盗窃罪。当行为人涉案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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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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