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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探望子女合法吗?

2017-09-29 17:50:46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一对各自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婆媳关系融洽,两人之间也有感情,还有个三个月大的儿子,却因妻子无法遵守不看望婚前子女的“绝情约定”,丈夫坚持要离婚。不久前,江汉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接待了这样一对夫妻,经过调解后,丈夫终于想通,“绝情约定”最终作废。据该调解中心统计,再婚夫妻闹离婚,其中有10%是因前次婚姻中的子女引发的。(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再婚夫妻约好不看望前任子女 妻子忍不住险致离婚

 

李华阳律师探望前任子女是法律权利,不是法律义务。父母虽然可以放弃探望权,但是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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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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