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下旬,在四川省达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技能理论考场,监考员巡查时发现考生蒋某某没有专注答题,胸部在电脑屏幕前左右摆动,神情异常,有作弊嫌疑,立即对其进行盘问检查,随后从其身上搜出微型摄像头、无线电接收器等电子通讯作弊器材。车管所“打非办”随即介入开展调查。(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四川交警破获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参与驾考作弊案)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规定国家考试(例如:公务员考试、高考、司法考试等)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弊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是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十分恶劣。靠法律的刚性维护了考试大体上的公平,但保护社会的底线绝不止这一种手段,考试者自身的诚信意识也非常重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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