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报恩,小张(化名)花4000元给好友小谦(化名)买了一部6S Plus苹果手机。1个月后,因手头缺钱,他竟将送人的手机悄悄“拿回”,还自认为是“送人拿回不为偷”。近日,该名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凤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男子为报恩送好友手机 悄悄“拿回”后遭警方刑拘)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二百六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小张已经将手机赠与小谦,因此小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小张在完全违背小谦意愿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属于小谦的手机,且手机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因此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