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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拿回赠与他人之物构成盗窃吗

2017-10-11 17:31:26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为了报恩,小张(化名)4000元给好友小谦(化名)买了一部6S Plus苹果手机。1个月后,因手头缺钱,他竟将送人的手机悄悄“拿回”,还自认为是“送人拿回不为偷”。近日,该名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凤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男子为报恩送好友手机 悄悄“拿回”后遭警方刑拘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二百六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小张已经将手机赠与小谦,因此小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小张在完全违背小谦意愿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属于小谦手机,且手机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因此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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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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