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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 救人行为是否可将功补过

2017-10-16 16:11:12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10月8日,杭州余杭区南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自己停在小区围墙外的轿车内财物失窃,3000块钱不翼而飞。民警勘查后发现,车门并没有被撬痕迹,但车内有被人翻动过的迹象,车主钱包内的现金全部被偷走,就剩钱包被扔在车座上。附近路段监控显示,当天凌晨3点左右,有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事发车辆周围逗留,有重大作案嫌疑。

就在同一晚,南苑派出所还接到一位女子报警说,自己的闺蜜失足落入上塘河。民警赶到后,落水女孩已经被3个年轻人救上岸。黑漆漆的河水边,3人正耐心安慰落水女孩。

出人意料的是,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救人的3个小伙子就是此前盗取轿车内财物的3人。从打开车门盗取他人财物到深夜下水救人,中间仅仅相隔1个小时。

案件一经报道,在网上引起众多讨论。有网友评论3人:大事不糊涂,小事不检点。有人说,3个年轻人本性不坏,应该功过相抵从轻处罚;但也有人坚持,“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见义勇为虽然值得表扬,但3人还是应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盗窃后救人是否可将功抵过 责任编辑:周珊珊

 

李华阳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这三个小伙盗窃财物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三人的救人行为并未阻却之前的盗窃行为,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定免责事由。刑法上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属于立功。三小伙的救人行为与盗窃行为并无牵连,且不属于刑法上的立功行为,因此救人行为不能将功抵过,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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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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