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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内滑倒受伤,经营者是否担责

2017-10-16 16:12:46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据了解,2017年4月26日,李女士带着自己5个月大的宝宝到北京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上课。在下课的过程中,李女士正赶上前来上课的家长和孩子进入教室,由于人流拥挤加上地面湿滑,当事人当场被挤倒。

情况发生后,店里的一位员工上前问询其情况,并建议到望京医检查。李女士向店员表示需要先回家安顿好宝宝后再去就医。据李女士介绍,当时门店并未安排员工陪同其回家,当天晚上,李女士独自前往医院检察,确诊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亲子游泳中心内滑倒受伤 女子维权数月未果 编辑:姜雨薇

 

李华阳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游泳中心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湿滑,张贴提醒标识,以及在人流拥挤情况下,安全引导消费者。若游泳中心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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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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