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指超前消费,按期还款,诚信使用银行卡。恶意透支将面临刑罚。然而广西钦州一男子曾某却对法律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多次向银行借款并拒不按期归还。最终,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领到了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曾某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此后,曾某主要的生活花销都是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如取现、刷卡消费、转账等。截止2016年3月12日,曾某共透支人民币68399元,但其每月不到两千的工资扣除基本生活费后,已所剩无几,欠款根本还不上。期间,虽然银行工作人员采取人工电话、系统短信、信函、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多次进行催收,但已经填不上窟窿的曾某对这些催收通知视若无睹,未按期归还钱款。原以为银行对自己会无可奈何,便想一直这样拖着,但最终等来的,是站在人民法院被告人的席位上。(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恶意透支信用卡近七万 去不还款获刑两年半 责任编辑:刘瑞红)
李华阳律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若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曾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无法归还,应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曾某透支人民币68399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旧不还,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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