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双节喜相逢,可在这喜庆的气氛中各地“驴友”的求救之声却此起彼伏。10月3日,一名游客在游览丽江玉水寨时,独自从景区外围登山,随后被困玉龙雪山,40余名民警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被困者。10月6日,5名“驴友”在穿越秦岭时迷路,30名救援人员耗时15小时成功救出5人。10月6日,一名驴友进入井冈山待开发景区后失足坠谷,民警、村民以及医护人员历经5小时将其抬下山。10月7日,3名“驴友”打赌爬山比赛,远离正常路线,随后被困张家口天皇山悬崖。
李华阳律师: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在本案中,这五名“驴友”在接受政府部门的救援后,所产生的的救援费用,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在一定程度上,应由“驴友”还是需要承担相应费用。关于对“驴友”救援费用该如何分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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