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2日,刘某某与杨某某在京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刘某某便外出务工。
2014年6月刘某某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后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某某外出务工期间与邹某某相识,后两人租住在武汉市某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5年8月15日在仙桃市胡场卫生院生育一女邹某。杨某某从村妇联主任得知刘某某与他人生女后,遂到京山县公安局报警。
刘某某在与杨某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性格不和,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对家庭不管不顾。刘某某在与夫起诉离婚未果的情况下,与邹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女,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女子与夫不和离婚未果 外出务工与他人同居生女 作者:买圆圆)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本案中,刘某在与杨某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与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女,已构成事实婚姻,仍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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