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立生拥有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其一项投资失败,急需大量资金周转。于是,他便想取出自己以前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的按揭贷款和首付款,以解燃眉之急。经人“指点”,他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巧妙地”将银行监督资金转出账户。截至案发时,他将这种方式先后用于17户房产资金审批手续上,致466.3万元资金脱离银行监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房产老板“巧”转款 伪造印章终触法 作者:孙代军 汪远)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仇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此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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