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来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其间,张某在酒店门口站立不稳倒地昏迷,工作人员查看后未予理睬。其他客人发现后告知前台工作人员,酒店工作人员将张某扶到大堂沙发处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前台。张某不断咳嗽呕吐,工作人员仍未采取任何措施。40分钟后,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将张某送往医院。几天后,张某在医院死亡,死因为脑出血。(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入住酒店后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判赔20万元 责任编辑:刘艳)
李华阳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的工作人员对张某昏迷以及咳嗽呕吐,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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