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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为环境治理保驾护航

2017-10-25 10:41:22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人民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赵艳红)18日晚,环保部公布了4起拒绝督查组检查、阻碍执法的事件,涉及山东、河南、山西4个企业。

4月17日,第十五督查组在对山东省济南市洁龙清洗助剂有限公司开展督查,该公司阻挠检查。公安机关已对阻碍执法的两人分别做出拘留10日、7日的治安处罚。

另外,4月17日第二十八督查组在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永得纺织厂准备进厂检查时,厂内人员发现后随即反锁大门,停止生产,拒绝检查。4月16日,第十九督查组发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鑫隆钢材有限公司直排大量生产废水,厂内人员拒不开门接受检查。4月14日,第十二督查组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坡头村东西垴工区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拒绝检查。目前,上述情况地方相关部门已进行调查处理。

此前,环保部17日晚间通报称,第九督查组有关人员在河北省邢台市现场检查时执法证被抢夺;16日晚间通报称,第十五督查组有关人员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家企业执法时受阻,被扣留长达一小时之久。(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环保部3天曝光6起阻碍执法事件 已有6名涉事人员被拘留  作者:张玉珂

 

李华阳律师: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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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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