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好友。11月的14日晚上,袁某下班后去接正在喝酒唱歌的丈夫钟某以及黄某,并直接将车钥匙交与黄某让他自行回家。凌晨两点半左右,黄某独自驾驶袁某的小轿车往敖平镇家中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上,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醉酒朋友借走车出车祸死亡 女车主赔了5.8万多 作者:刘艳)
李华阳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袁某买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过错。因此袁某作为小轿车的所有人,对黄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