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彭某(七岁)在校内台阶滑倒摔伤,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9月21日15时许,彭某在校内课外操场活动时,路经学校某台阶,因台阶狭小且无护栏,导致滑倒摔伤左臂。随后,彭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彭某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学生校内摔伤 学校和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编辑:刘瑞红)
李华阳律师: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彭某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若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安全提醒、会议宣传、规范校园规章制度等,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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