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学生校内摔伤 学校是否担责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七岁学生校内摔伤 学校是否担责

2017-10-26 16:10:43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湖南省华容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彭某(七岁)在校内台阶滑倒摔伤,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9月21日15时许,彭某在校内课外操场活动时,路经学校某台阶,因台阶狭小且无护栏,导致滑倒摔伤左臂。随后,彭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彭某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学生校内摔伤 学校和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编辑:刘瑞红

 

李华阳律师: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彭某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若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安全提醒、会议宣传、规范校园规章制度等,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