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其承建的肃南县大河乡皂矾沟工业园区锅炉房工程期间,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402770元。期间,业主将52万元农民工工资汇入肃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户。曹某某伪造了农民工施工考勤表,并向县人社局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负责将这52万元钱如数发给农民工。县人社局遂将52万元汇入曹某某提供的账户。曹某某将该笔钱用于其他开支。后县人社局先后接到20多名农民工的投诉。肃南县人社局先后两次向曹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曹某某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且逃匿不见踪影。
经肃南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4月13日曹某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40万 老板获刑一年十个月 编辑:刘瑞红)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曹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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