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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7-10-27 16:37:20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系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养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北京市首例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李某系小芳(女,未成年人)养母。作为监护人,李某长期对小芳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强迫其彻夜捡拾废品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休息、学习。且李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男友王某对小芳进行暴力殴打,并导致小芳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确属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因小芳自幼被李某捡拾并办理收养手续,本案中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西城区民政局所属的西城区救助管理咨询站作为临时庇护机构,近一年来对小芳给予了临时监护、生活照顾、学习帮助等照顾。
  庭审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李某犯罪案的公诉机关就本案支持起诉。作为全市首例检察机关就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审的案件,海淀法院在申请人一侧靠近审判台位置,专设支持起诉人席位。
  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小芳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其本人意愿,海淀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该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宣判当日案件已生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北京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编辑:陈思

 

李华阳律师: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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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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