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系一对父子。陈某甲、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北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陈某名下的宝马X6小汽车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9月17日止,并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归还杨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甲、陈某均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3日,陈某在陈某甲的授意下,将法院已经查封自家的宝马X6小汽车质押给班某,向班某借款20万元,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将被查封汽车质押 “老赖”父子犯拒执罪获 责任编辑:刘瑞红)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陈某甲、陈某通过质押把已被查封宝马车转移给他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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