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到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发现别人忘了取卡,见财起意,取走他人现金1万元,贪了小便宜的陈某最终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到福安市阳头街道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见自动柜员机界面处于可取款状态,即上前继续操作该自动柜员机,冒用郑某银行卡分两次取走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同月24日,被告人郑某在福安市阳头街道广益街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将10000元返还郑某。(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贪小便宜吃大亏 男子ATM机里捡卡取款被判刑 责任编辑:陈思)
李华阳律师: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在本案中,陈某在ATM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走一万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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