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系启东保安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由公司安排至启东市中等专业学校担任保安工作。2017年10月26日10时15分许,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吃饭,途中与他人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秦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回家吃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法院:属于工伤 作者:古林)
李华阳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秦某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自己并非承担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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