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阿伟(化名)为与女友结婚,给女友汇了58万多元让她买房和装修。然而没想到的是,后来女友竟要求分手。阿伟失望之余,要求女方归还婚房款58万元。但女方却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她钱属于赠与行为,不应归还。(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结婚对象“飞”了 买房款能要回吗 记者 龙成柳)
李华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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