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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来保安成“家贼” 能否拒付物业服务费?

2018-01-18 18:47:29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上海某物业公司与锦城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锦城公司聘用物业公司保安4名,负责锦城公司两个厂区的安保工作

2017年7月的某个夜晚,在锦城公司厂区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了两名正在窃取化学原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讯竟然是该公司向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锦城公司据此拒付服务费,并且立即终止了与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将此纠纷交由法院解决。(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聘来保安成“家贼” 能否拒付物业服务费? 作者:张雨)

李华阳律师:保安盗窃,犯罪嫌疑人自会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相应服务费却不能因此免除。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锦城公司要支付保安服务费并承担迟延付服务费的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对于其员工的犯罪行为也负有责任,理应赔偿锦城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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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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