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寺庙会计挪用80万元出逃,庭审时辩称:“问过菩萨,可以拿!”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邓某“雷语”连连:“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邓某在法庭上陈述:“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被告人邓某今年60岁,沙县青州镇人。因一心向佛,经常到寺庙内上香拜佛,机缘巧合之下,在沙县水南玉皇阁庙内担任了会计一职。
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便利用其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其保管的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将沙县水南玉皇阁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八十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后邓某于2011年7月18日归还12000元,余款801 000元至今未归还。资金亏空被发现后,邓某出逃。
2017年11月9日,外逃的邓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黄家湖社区附近民房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来源:海峡都市报 原标题:福建沙县一寺庙会计挪用80万受审:问过了菩萨,可以拿! 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沙法综)
李华阳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被告人辩称的“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以及“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均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