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应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公诉方提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嫌疑人大川刑事责任。律师则认为大川属于“帮助他人完成自杀”的行为,建议轻判。
26日晚上10点多钟,邻居们都听到了大川的喊声,他告诉邻居和二弟,父亲勒死了自己。一位细心的村民觉得朱守仁脸色不对,耳朵出血,不像自然死亡。这位村民考虑再三,报了警。
大川被警方带走,很快就供述了作案的过程。
根据大川供述,当晚8点多,他担心父亲大便不方便,就去了一趟,从窗户看进去父亲在睡觉,没进屋就离开了。晚10点左右,他又去了一趟,看见父亲脖子上绕了一根红绳子,绕了两圈。绳子一头扣在床角,另一头拽在右手上。
他进屋看到父亲脸上充血发红。很慌张,就用被子蒙住他的脸,右手按捂了嘴跟鼻子的位置,大概2分钟。之后他把被子掀开,发现父亲右耳朵有血。买给父亲的安眠药也没有了。
大川后来供述,是他看到父亲一心求死,就帮助用被子捂住父亲口鼻,“成全”了父亲心愿。
根据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和照片证实,老人死亡原因是被他人捂压口鼻、勒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虽检出安定成分,但不构成死因。
检方认为,嫌疑人的供述里,绳子穿过去系在床头这一动作,老人因左边身体偏瘫,仅用右手很难自行完成。另外,一个人除非借助重物外力或上吊自缢可完成自杀,否则在呼吸困难时出于求生本能,其自身的力量会本能地松开,很难把自己勒死。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儿子“捂死”偏瘫老父 被控故意杀人面临重刑 记者陶若谷 实习生张一川)
李华阳律师:帮助自杀,通说观点认为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以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根据通说观点可以看出,帮助自杀包括:一是精神上的帮助,即通过言语激励等手段强化自杀人的自杀心理,二是物质上的帮助,即通过为自杀者提供工具等使自杀者顺利自杀。但是,对于应自杀者要求,从而实行帮助,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属于得承诺杀人,由于被害人不得处分生命权,因此得承诺杀人行为中被害人承诺无效,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通说认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大川进屋看到父亲脸上充血发红,他看到父亲一心求死,就用被子蒙住父亲的脸,右手按捂了嘴跟鼻子的位置,最终“成全”了父亲心愿,亲手帮助父亲完成了自杀行为。这已经不属于对自杀者给予精神鼓励,或者提供物质帮助,已经突破了帮助自杀的范畴。属于故意杀人的正犯,在此场合,被害人承诺无效,无任何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大川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