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人民政府大院内,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4起拒不送子女入学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当地干部群众200多人到场旁听。
据悉,所略乡弄中村、尚勤村、百久村4户家庭的子女原就读于所略中学,但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便辍学回家务工。该乡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先后指派工作人员多次入户劝学生回校,但上述被告均置之不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拒不送子女读书 乡政府状告家长 记者:庞革平、黄峰)
李华阳律师: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义务,同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也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应尽的义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长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学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所略乡弄中村、尚勤村、百久村4户家庭的子女原就读于所略中学,但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便辍学回家务工,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使子女辍学,已经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