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吗?

2018-07-26 9:38:04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两名女童在六一儿童节被一楼邻居残忍杀害,法院判处凶手李福刚死刑,分别赔偿受害女童家属3.7万余元。由于李福刚没有赔偿能力,其中一名受害女童家属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201761日上午,7岁的南某某和9岁的何某被李福刚残忍杀害。2017122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福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福刚赔偿何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37670元;赔偿南某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37670元。

受害女孩南某某的父亲南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市中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南某因女儿被残忍杀害,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无法参加正常工作村民委员会证明其无经济收入,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来源:半岛晨报、海力网 原标题:南石道街女童被残忍杀害一年后,孩子父亲向法院提出这个申请  记者:佟亮

李华阳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但很多情况下,这不能保证被害人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因此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学便提出要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这些学说主张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被害人救助,这有利于受到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恢复和慰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本案中,被害人遭受李福刚残忍杀害死亡,对被害人家属打击巨大,以致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且李福刚无赔偿能力村民委员会能够证明南某无经济收入,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申请人南某在刑事案件中无过错或责任,也不存在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南某属于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进而对南某因犯罪行为遭受的伤害和损失给予适当的救助。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第四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