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对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不知情还要担责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担保人对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不知情还要担责吗?

2018-07-24 15:57:56 作者:李华阳 85人浏览 0人评论

         借贷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在借条上加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对借款利息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2014121日,谢某、王某夫妇因经营所需向李某借款20万元。当日,李某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款20万元。转款后,谢某、王某以及保证人文某等共同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今借人:谢某、王某,2014.12.1,担保人:文某。此后,李某与谢某、王某就利息一事进行了协商,谢某在借条上载明了:年利6万,按季度付,该事项保证人文某并不知情。自20152月起至20168月,谢某陆续向李某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此后,谢某、王某未再还款。李某多次向三催问还款未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 担保人不知情不担责  张志勇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文某为谢某、王某夫妇因经营所需向李某借款20万元提供了保证,之后,李某与谢某、王某在文某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原本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另行约定了利息,这明显不属于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而是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况,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加重的债务即借款利息,文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