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建筑公司向甲销售中心购买钢材用于工程建设,期间乙建筑公司多次欠甲销售公司钢材款,每次均向甲销售公司约定按月息2分付息。2016年双方就借款进行了结算,乙建筑公司总共欠甲销售中心钢材款100万元,并约定按月息2分(月利率2%)付息。后经甲销售中心催讨,乙建筑公司偿还了40万元,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甲销售中心重新出具了欠钢材款60万元的欠条,约定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利息2%计息,分四个月付清,欠条加盖了乙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公章。该欠条出具至今,乙建筑公司未偿还过欠款。另在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乙建筑公司分5次向甲销售中心购买钢材,欠甲销售中心钢材款42796元,至今未付,乙建筑公司认为欠条中双方约定利率2%属于约定不明,应按年利率2%给付利息,因此双方对于约定的按2%计息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产生争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欠条约定利率2% 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作者:邓辉、张佩)
李华阳律师:当合同约定出现漏洞时,需要运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漏洞填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按照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的,应当先以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为准,当没有习惯做法时,再按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为准。
本案中,对于双方约定按2%计息是月利率2%还是年利率2%,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该欠条之前,乙建筑公司欠甲销售中心的钢材款,都是约定按月息2分(月利率2%)付息,且双方结算的100万元欠款约定利率亦为月利率2%,可以看出双方是以约定月利率为交易习惯,因此,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该2%的利率应为月利率,故欠条中约定的利率2%应认定为月利率2%。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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