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提前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2018-08-03 17:53:54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王某是江苏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14440分,他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727日,县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30日,公司接到决定书后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提前上班,所受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搜狐网  原标题:提前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人社部门回应:应该算!

 

李华阳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构成工伤的,需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第一,在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第三,在此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第四,没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

本案中,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倒,左腿骨折,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而且县交警部门也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王某也没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王某提前上班,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并非是因为其他原因,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顺道到市场买菜遭受伤害的,都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构成工伤,举重以明轻,王某为做好本职工作而提前上班更应当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王某提前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