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禹州市第一高级中学出了新规定:高一、高二学生无论男女必须剪短发,不剪不让进班,还会被劝退!
最近,河南禹州某高中的新生报道须知火了!该须知的“八不准”中规定,学生不准留长发、扎马尾,并且附上了“标准仪容”照片!若不符合,班主任将拒绝接收!
这项硬性规定公布后,这所学校的高一高二学生瞬间炸开锅。一位艺考生在学校官方公众号恳求保留长发,得到回复竟然是:赶紧转学!
面对学校的规定,很多在校学生表示:不能接受,毕竟很多女孩的头发已经留了很久。也有的学生坦言,认为剪头发是没有用的,希望校方把重点放在学习上。
(来源:网易 原标题:禹州学校强制高中生剪短发 公布标准仪容 不剪请转学)
李华阳律师:在教育权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我国《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不能因受教育者头发长短而被区别对待,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肆意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因此,不论未成年学生头发长短如何,他们在校学习的受教育权是法定的权利,不是任何人和单位可以随意剥夺的,学校以因学生的头发长将其劝退的作法很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学生最为基本的受教育权。
当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据此,学校对学生的仪容仪表进行管理和规范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充满关心与爱护,应当耐心教育、帮助。因此,学校在管理学生仪容仪表时,应当以批评、引导、教育为主,通过引导和教育的方式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而不应当直接将学生劝退。在类似事件中,学校在制定规范前,应当广泛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积极与学生和家长沟通,通过引导、教育的手段来培养和管理学生,达到学校、学生与家长多方的共赢。
相关法律:《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