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独居在青白江的一小区内,平常喜欢捡一些生活垃圾回家,长时间堆放大量垃圾导致屋里屋外臭气冲天,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但罗女士本人觉得她堆放在屋内的东西并没有那么大的臭味。
发现问题后,社区、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多次找罗女士做思想工作,要她清除垃圾,消除隐患。罗女士也多次承诺清理室内垃圾,但是怠于实施,收效甚微。于是,住在罗女士隔壁的范某将罗女士诉至青白江法院,诉请罗女士搬出屋内全部垃圾,停止侵害相邻权、消除危险。
(来源:网易 原标题:堪比垃圾场!成都一女子家中清出30车垃圾16人花一天才清完)
李华阳律师:在自家房内堆放垃圾,缘何会侵害到他人的权利?这要从相邻关系说起,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要求之一就是,一个人可以在他自己的财产上可以合法地行事,但不能侵入到他人之物上,否则就是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这种在自家堆放垃圾,臭气散播到他人家中这类事情在法理上也被称之为“不可量物侵入”,即: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房屋内合法地“作为”,导致出现烟雾、臭气、噪音等,这些物质是合法地完成于自己的房屋内,但随后不受其控制地自发散播到他人的房屋内,妨害到他人的权利,这种妨害并非是所有权人有意直接干涉他人不动产,而是由于物质蔓延造成的间接妨害。构成“不可量物侵入”需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侵入物质的不可估量性,这些物质包括气体、气味、噪音等,以及类推适用的重量轻微的物质,如灰尘等。第二,侵入具有间接性,侵入的产生不是源于直接针对他人不动产的行为,而是在自己不动产上完成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效果。第三,侵入的影响必须具有物质性,可以客观地作用于人的器官或者器具上,或者能够给相邻的不动产留下可以物理测量的后果。第四,侵入具有持续性和现时性。满足这几项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不可量物侵入”,被侵入人就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罗女士在自己屋内长期堆放大量垃圾的行为,导致屋里屋外臭气冲天,严重影响了邻里的正常生活,构成“不可量物侵入”,因此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