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茅台酒广告中使用的“国酒茅台”铺天盖地,“国酒”似乎已经归属茅台无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几年前,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但2016年年末,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今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再度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来源:搜狐原标题:茅台两度申请“国酒”商标失利,起诉商评委和31家酒企)
李华阳律师:根据《商标法》以及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规定: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其中“国酒”属于要申请的商标的主要部分,而且还是用在酒类商品之上,其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对于申请在白酒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而言,其主要识别部分“国酒”极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该酒是“国家级的”、是“最好的”等认识,进而引发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的误认,因而“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对白酒市场“具有不良影响”,因而商标局可以依据法律和规章驳回“国酒茅台”的注册商标申请。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