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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是否可以对“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

2018-08-13 16:54:18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近两年,茅台酒广告中使用的国酒茅台铺天盖地,国酒似乎已经归属茅台无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几年前,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但2016年年末,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今年52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再度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来源:搜狐原标题:茅台两度申请“国酒”商标失利,起诉商评委和31家酒企)

 

李华阳律师:根据《商标法》以及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规定:首字为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字头但不是+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其中“国酒”属于要申请的商标的主要部分,而且还是用在酒类商品之上,其属于+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对于申请在酒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而言,其主要识别部分极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该酒是国家最好的等认识,进而引发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的误认,因而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对白酒市场具有不良影响,因而商标局可以依据法律和规章驳回“国酒茅台”的注册商标申请。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字头但不是+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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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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