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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卖孩子构成犯罪吗?

2018-08-14 17:12:08 作者:李华阳 24人浏览 0人评论


湖北黄冈市警方813日向记者通报称,该市浠水县公安局9日抓获了两名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两人在网上找到中介卖掉自己的孩子获利4.5万元,两名嫌疑人已被移交给湖南警方。

8月初,浠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一拐卖儿童案协查请求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在巡特警大队和巴河派出所大力配合下,于9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高某、张某抓获。

经查,20184月,高某、张某两人通过网上联系到中介朱某某,经其介绍将自己亲生孩子以4.5万元卖与他人,后被湖南警方立案。

警方调查发现,高某和张某属于恋人关系,高某平时主要做外卖配送工作,而张某在家待业,并且已经有一个小孩。在怀第二胎待产期间,考虑到没有经济能力抚养第二胎,于是双方动起了歪念,商量将第二个小孩卖掉,并通过网络联系到朱某某,由朱某某联系买家,谈好交易价格6.5万元,在交易结束后,张某得4.5万元,朱某某得中介费2万元。

    

 

李华阳律师: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而区分的关键则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高某和张某在怀第二胎待产期间,就考虑到没有经济能力抚养第二胎,商量将第二个小孩卖掉,并通过网络联系到“中介”朱某某,经其介绍将自己亲生孩子以4.5万元卖与他人。该行为不属于民间送养,属于出卖亲生子女,高某和张某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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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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