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底,李先生在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款日本产保健品,支付货款2600元。收到货后李先生发现,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李先生认为该产品来源不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26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2.6万元。
面对李先生的起诉,王女士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确系从日本进口,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亦未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不同意退货以及十倍赔偿。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代购食品没中文标签能否十倍索赔?)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同时,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即,消费者在满足食品的标签瑕疵影响到食品安全或者对其造成了误导的两种情形任意之一,即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经营者在同时满足食品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条件时,才可以免除惩罚性赔偿。在本案中,王女士虽然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李先生如果能够证明其因食品标签受到了误导,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