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的许某住别墅,开豪车,账户年入2000多万元,却拖欠建材货款久久不还。
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建筑劳务公司因与芜湖某建材公司发生货款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某的建筑劳务公司要支付货款1316.7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许某的账户和资产却都“清零”了。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许某在其老家无为县拥有自建豪华别墅一幢,还拥有古斯特、路虎揽胜汽车各一辆,登记在其亲戚名下。许某的建筑劳务公司账户自2014年10月~2015年7月,共计收入2700余万元,但无一笔款项用于履行法院的判决。许某违反财务规定授意其名下公司向他人转移资金。执行人员曾在芜湖某工地找到许某,但欲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时,因工地民工阻挠而未果。此后,许某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
(来源:搜狐 原标题:【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老赖”不还款 逃债换来拒执罪)
李华阳律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如躲藏、逃避等;既包括暴力,也包括非暴力;既包括公开抗拒,又包括暗地进行抗拒。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则不是拒不执行。但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赠送、毁损等手段使自己丧失履行能力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最后,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只要许某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